高雄市楠梓區油廠國民小學校園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實施要點
110 年6 月24 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依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4 月 14 日高市教資字第 10932185000 號函於 109 學年度前依民主程序訂定各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據以運用並 持續蒐集意見,以作為推動及後續改善之參據。
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0 年5 月17 日高市教資字第11033354400 號函頒之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事項。

貳、目的:
一、為維持團體秩序、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維護身心健康,教育學生正確使用行動載具。
二、教育學生正確使用行動載具禮儀,避免妨害他人隱私、自由及財產等相關權利。
三、提升師生資訊素養,共同維護校園內良好教學環境,加強校園資訊安全管理。

參、使用規範:
一、本實施要點所稱行動載具,指個人可隨身攜帶,具電腦運算、儲存與傳送數位資料及無線通訊,或僅照相、無線通訊等功能之工具。
二、學生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不得於課堂中做為交友、聊天、拍照、攝影、遊戲及聽音樂使用。
三、使用行動載具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四、學生應妥善保管行動載具,若有遺失,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
五、學生因使用行動載具衍生其它涉法案件如遭竊、盜撥、散布不雅或違法圖片、訊息、非法交易等,學生及家長應自負相關責任。
六、學生嚴禁於校內進行私人行動載具產品之充電。
七、學校教職員工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八、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肆、違規處理
一、學生違反上列使用規範時視為違規,任課教師得予暫時保管,於放學後等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歸還,情節嚴重者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二、學生未遵守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亦不接受師長代管行動載具或違反使用規範 情節重大者,依校規議處,終止該學期在校使用行動載具之權利。
伍、本辦法提校務會議通過經校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